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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贷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2021-09-29 80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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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老师在查阅关于最高额贷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的解答,今天苟编为大家精挑10条解答来给大家解答疑惑! 有97%玩家认为最高额贷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值得一读!

10条解答

最高额贷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1.需要先明确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如果只是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那么其适用的民事方面法律,而民事法律只是争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坐牢。

2.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逃避执行的,此时容易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该罪名是刑事犯罪罪名,届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可能需要坐牢。

3.另外,如果金融类借款纠纷已经涉及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特别信用卡透支类,容易构成刑事犯罪,届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是近年来多发的犯罪,需要特别注意。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借款人还不出怎么办

1.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已下达,借款人无力偿还,解决方法如下:判决书规定了债务人的还款期限,你应该在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如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会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时候再恢复执行多注意被执行人的情况,发现有执行能力了就及时报告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

2.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五.银行贷款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1.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形要么为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么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那么遇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六.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借款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3种:第一是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2.第二是调解,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是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择诉讼来处理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时。需要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注意证据的组织和搜集,比如借贷双方借贷合意和已经支付借款的证据。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有财产巨不执行法院判决,该不该定罪判行

1.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方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以下是依据,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5.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八.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的对吗?

1.法院的判决没有错,你妈写的条子很明确,追不回由她偿还,法院审判只要证据,不管是不是受骗上当,只要你母亲承诺了,法官就只能判决你母亲偿还。

2.法律不会为任何一个公民受骗上当的行为埋单,这是损失财产的巨大教训,法律要引导公民不要贪图小利,贪图小利就要吃大亏,也不要轻易为别人担保,否则要自己损失利益的。

3.我建议你,不要走举报之类的路,而是积极上诉,上诉到中级法院,请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解一下,少赔一部分是可以商量的,毕竟大家都是被骗者。

被骗不是理由,不能减轻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可以通过法官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

九.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1.(1)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2)当借款人不能够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的法健规定,将抵押物进作价、拍卖、变买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2.没有约定利率一年一定,还是执行合同期限内利率。(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额提供贷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6)抵押登记由借款人负责办理。(7)没有明确该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授信合同,还是正式合同文本。

十.最高额抵押合同案的审理重点是什么

1.在此,笔者结合有关担保理论及法律规范,谈谈在审理最高额抵押合同案件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最高额抵押系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担保制度,属于特殊抵押形式。

2.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权都具有从属性,但是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无一一对应的担保关系,与具体的单个债权无从属性;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不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转让上与被担保债权无从属性;决算后仅在最高额内对决算的债权负责清偿。

3.对于最高额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法律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一般而言,最高额抵押权因发生下列情形而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法律性质为期日。不特定债权不可能再发生。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的。法院受理债务人或者抵押人破产案件的。主债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关于主债权的转让。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总额是不确定的,是随时发生变化的。

4.《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应当说,该条规定存在缺陷。首先,最高额抵押权仅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与被担保的债权无从属性,被担保债权的移转,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也不引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仍为其他抵押担保的债权而存在。

5.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也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7.”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当理解为:最高额抵押经过决算,被担保债权定额化后,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在决算前转让主合同债权的,转让无效。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只有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随同其一并转让。另外,如果基础法律关系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基础法律关系一同转让。还须说明,最高额抵押权是从权利,主债权的效力决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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